斯蒂芬·杰克逊的运动生涯

怎么举报篮球培训班-个人如何起诉篮球协会

斯蒂芬·杰克逊早在2003年就力助马刺拿下总冠军,看起来一帆风顺,风光无限。其实他有非常曲折的篮球经历。

1997年,斯蒂芬·杰克逊虽被太阳队第二轮选中,却没有保障,很快被NBA抛弃。之后,他在美国大陆篮球协会(Continent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打了一段时间,然后辗转于澳大利亚,委内瑞拉,多米尼加等国的联赛中讨生活,经过多年的历练,才得以重返NBA。

斯蒂芬·杰克逊2000-2001赛季,网队给了他机会。并把他排进先发阵容。但是没过多久,他又被抛弃。

2001年,在车中被警察搜查到。斯蒂芬·杰克逊辩解道“我都不知道怎么开枪”,一时传为笑谈。

02赛季,在马刺的第一年他没有进入连季后赛大名单,但通过不懈的努力,他在次年成为马刺队先发得分后卫。

2003年,总决赛,他场均拿下10.3分,战胜老东家篮网队,为自己赢下一枚总冠军戒指。

2003-2004赛季,斯蒂芬-杰克逊加入鹰队,成为鹰队第一得分手,场均拿到18.1分,但鹰队战绩极差。

2004-2007年,效力于步行者。

2004年11月19日,臭名昭著的“奥本山宫殿事件” ,斯蒂芬-杰克逊被禁赛30场。

2006年10月,斯蒂芬·杰克逊凌晨驾车在一家夜总会外遭小车撞击,嘴唇等处受伤,随后鸣枪,后被起诉。

2007年1月,在一宗八人大交易中,被交换至勇士队。

2007年5月4日,青年节,激情青年斯蒂芬-杰克逊三分球8投7中,创造勇士队单场三分球纪录;拿下33分,创造职业生涯季后赛得分纪录;以4-2的大比分淘汰常规赛头名小牛队,上演NBA历史上第3出“黑八传奇” 。

2009年11月17日,勇士与山猫完成四人重磅交易。勇士将斯蒂芬-杰克逊和阿西-劳送至山猫,换来两员老将拉加-贝尔和弗拉迪米尔·拉德马诺维奇。

2010年1月13日,在战胜休斯敦火箭队的比赛中22投15中,砍下生涯最高的43分,打破了此前42分的个人职业生涯最高纪录。

2010年11月21日,杰克逊拿到24分、10个篮板和10次助攻的三双数据,是夏洛特山猫队历史上首个三双。

2011年6月24日,在选秀大会前的山猫,雄鹿,国王的三方交易中被交易至密尔沃基雄鹿队。

具体交易如下:

山猫在这笔交易中得到了国王的7号签以及雄鹿的科里·马盖蒂;雄鹿得到了斯蒂芬·杰克逊、本诺·尤杜里、肖恩·利文斯顿以及19号签;国王得到了10号签与约翰·萨尔蒙斯。

2012年3月15日, 马刺队用理查德-杰弗森(Richard Jefferson)加一个首轮选秀权交换到勇士队的杰克逊。

2012年6月7日,杰克逊所效力的马刺队在季后赛中闯入西区决赛,最终以2-4的比分败给雷霆队,第六场比赛杰克逊三分球7投6中,全场砍下23分,仍没扭转战局。

北京时间2013年4月13日,据ESPN报道,圣安东尼奥马刺队已经正式裁掉了队中老将斯蒂芬-杰克逊。

腾讯体育12月11日洛杉矶讯 (记者 段冉),洛杉矶快船队致腾讯官方邮件宣布:球队已经正式签下“武圣”斯蒂芬-杰克逊,虽然具体签约金额在邮件中没有透露,但据悉杰克逊得到的是一份老将底薪合约。

据消息人士透露,马刺队之所以会在目前这样一个特殊的时间点做出裁掉杰克逊的决定,原因是他与波帅矛盾重重,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不让他“影响”到那些已经进入季后赛轮换阵容的马刺球员。

北京时间2014年1月8日,洛杉矶快船队官方宣布球队裁掉了老将史蒂芬-杰克逊。杰克逊在去年12月11日正式与快船签约,一共为快船出战了9场比赛,场均上场11.9分钟,贡献1.7分1.1篮板。

2015年7月23日,斯蒂芬-杰克逊已经正式宣布退役,杰克逊本人也在推特上确认了这一消息。

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什么时候用2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已经202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6月29日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202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管 辖

第二节 回 避

第三节 立 案

第四节 调 查

第五节 提起诉讼

第六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七节 上 诉

第八节 诉讼监督

第三章 行政公益诉讼

第一节 立案与调查

第二节 检察建议

第三节 提起诉讼

第四章 民事公益诉讼

第一节 立案与调查

第二节 公 告

第三节 提起诉讼

第四节 支持起诉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任务,是通过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支持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相关法规,秉持客观公正立场,遵循相关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定,坚持司法公开。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和支持起诉等方式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他办案事项,检察长可以自行决定,也可以授权检察官决定。

以人民检察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由检察长签发;属于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事项的,检察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一名检察官独任办理,也可以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检察长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组织、指挥办案组办理案件。

检察官办理案件,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检察辅助事务。

第七条 负责公益诉讼检察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事项,应当先由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可以主持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也可以直接报请检察长决定。

第八条 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的,可以要求检察官复核,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察官执行检察长决定时,认为决定错误的,应当书面提出意见。检察长不改变原决定的,检察官应当执行。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或者支持起诉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负责民事、行政检察的部门或者办案组织分别履行诉讼监督的职责。

第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实行一体化工作机制,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办案需要,可以交办、提办、督办、领办案件。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调用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被调用的检察官可以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调查、出庭等职责。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依照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管 辖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

行政机关为人民政府,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违法行为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办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公益损害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划的公益诉讼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与人民法院诉讼管辖级别、地域不对应的,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立案,需要提起诉讼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七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办案需要,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诉讼案件指定本辖区内其他人民检察院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跨区域协作工作机制规定,将案件指定或移送相关人民检察院跨行政区划管辖。基层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跨区域协作工作机制规定,将案件移送相关人民检察院跨行政区划管辖。

人民检察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第二节 回 避

第十九条 检察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二)是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应当回避的检察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

第二十条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卷。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卷。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第二十二条 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第三节 立 案

第二十四条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来源包括:

(一)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的;

(二)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上发现的;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转交的;

(五)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等反映的;

(六)其他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实行统一登记备案管理制度。重大案件线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人民检察院其他部门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负责公益诉讼检察的部门。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制作《移送案件线索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不得自行退回原移送线索的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其他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制作《报请移送案件线索意见书》,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真实性、可查性等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进行初步调查,并形成《初步调查报告》。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经过评估,认为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调查。

第二十九条 对于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侵害,人民检察院经初步调查仍难以确定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违法行为人的,也可以立案调查。

第三十条 检察官对案件线索进行评估后提出立案或者不立案意见的,应当制作《立案审批表》,经过初步调查的附《初步调查报告》,报请检察长决定后制作《立案决定书》或者《不立案决定书》。

第三十一条 负责公益诉讼检察的部门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者职务违法、违纪线索的,应当依照规定移送本院相关检察业务部门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

第四节 调 查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客观、全面调查收集证据。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调查前应当制定调查方案,确定调查思路、方法、步骤以及拟收集的证据清单等。

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专家意见、勘验笔录等。

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调查和收集证据:

(一)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执法、诉讼卷宗材料等;

(二)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人以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四)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

(五)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检验、检测、翻译;

(六)勘验物证、现场;

(七)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

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和收集证据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检察官可以组织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也可以商请相关单位协助进行。

在调查收集证据过程中,检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自动检测仪等办案设备和无人机航拍、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

第三十七条 询问应当个别进行。检察人员在询问前应当出示工作证,询问过程中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三十八条 需要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取物证、书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调取证据清单》,持上述文书调取有关证据材料。

调取书证应当调取原件,调取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无法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书证为复制件的,应当注明调取人、提供人、调取时间、证据出处和“本复制件与原件核对一致”等字样,并签字、盖章。书证页码较多的,加盖骑缝章。

调取物证应当调取原物,调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等其他证据材料。

第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收集提取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调取原始存储介质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无法调取的,可以调取复制件。调取复制件的,应当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检察院自行收集提取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应当注明收集时间、地点、收集人员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就专门性问题书面或者口头咨询有关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意见。

口头咨询的,应当制作笔录,由接受咨询的专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书面咨询的,应当由出具咨询意见的专业人员或者单位签名、盖章。

第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确有必要鉴定、评估、审计、检验、检测、翻译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审计、检验、检测、翻译,委托时应当制作《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检验、检测、翻译)函》。

第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勘验物证或者现场。

勘验应当在检察官的主持下,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可以邀请见证人参加。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的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检察技术人员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在勘验过程中进行取样并进行快速检测。

第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需要异地调查收集证据的,可以自行调查或者委托当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委托时应当出具委托书,载明需要调查的对象、事项及要求。受委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并将情况回复委托的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规定组织听证,听取听证员、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人、行政相对人、受害人代表等相关各方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听证形成的书面材料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检察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或者通过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其上级主管机关通报。

第五节 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益诉讼起诉书和相关证据材料。起诉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

(二)被告的基本信息;

(三)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公益诉讼起诉书应当自送达人民法院之日起五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自检察建议整改期满之日起计算。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查起诉期限为三个月,自公告期满之日起计算。

移送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自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以延长一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已经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依照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指定本辖区内其他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以延长一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四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检验、检测、翻译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第六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应当派员出庭履行职责,参加相关诉讼活动。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派员出庭通知书》。《派员出庭通知书》应当写明出庭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以及出庭履行的职责。

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官出席第一审法庭,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检察官出庭,并根据需要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及其他辅助工作。涉及专门性、技术性问题,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检察官出庭。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的,由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参加。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商人民法院组织证据交换或者召开庭前会议。

第五十一条 出庭检察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

(二)对人民检察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

(三)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出庭意见;

(四)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第五十二条 出庭检察人员应当客观、全面地向法庭出示证据。根据庭审情况合理安排举证顺序,分组列举证据,可以使用多媒体等示证方式。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展开。

第五十三条 出庭检察人员向被告、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发问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围绕案件基本事实和争议焦点进行发问;

(二)与调查收集的证据相互支撑;

(三)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或者威胁性的语言和方式。

第五十四条 出庭检察人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或者提出意见。

第五十五条 出庭检察人员在法庭审理期间,发现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在法庭休庭后进行补充调查。

第五十六条 出庭检察人员参加法庭辩论,应结合法庭调查情况,围绕双方在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第五十七条 出庭检察人员应当结合庭审情况,客观公正发表出庭意见。

回答于 2022-02-24

抢首赞

一加 Ace Pro,性能手机新标杆,官方商城了解详情!

值得一看的手机相关信息推荐

一加广告

帕萨特2023款星空版 披星而至 锋芒难挡

值得一看的凯美瑞相关信息推荐

购置税全免100%,至高5年0利率,6000元置换补贴,车主推新成功各获300元等值V豆等好礼

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广告

更多专家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是什么?

律师1对1在线解答问题

5分钟内响应 | 万名专业答主

马上提问

最美的花火 咨询一个法律问题,并发表了好评

lanqiuwangzi 咨询一个法律问题,并发表了好评

garlic 咨询一个法律问题,并发表了好评

188****8493 咨询一个法律问题,并发表了好评

篮球大图 咨询一个法律问题,并发表了好评

动物乐园 咨询一个法律问题,并发表了好评

AKA 咨询一个法律问题,并发表了好评

— 为你推荐更多精彩内容 —

为什么很多人开车油门经常一踩一松,这样真的可以省油吗?

开车时,油门经常是松的,其实这是一种驾驶习惯,这种习惯的原因有很多,谁不能开车,总是踩油门不松。这种

和蔼的胖胖肥肥

回答于?2022-09-08

242浏览

2022诉讼立案+起诉书+上诉状+反诉书+诉讼状+代写

值得一看的诉讼立案相关信息推荐

律师365广告

起诉流程欠钱不还怎么办?怎么才能要回来?

马世理广告

移民澳大利亚后,可以从事哪些不需要学位的高薪工作呢 ?

视频回答

神伓

回答于?2022-11-08

26点赞1评论

网上怎么起诉离婚立案_离婚需要什么条件

值得一看的立案相关信息推荐

天梁慧法信息科技有..广告

网友称应聘人事岗位因单身被拒,遭遇就业歧视我们该怎么办?

视频回答

兆海q8

回答于?2022-11-08

25点赞0浏览

武汉三镇2-0梅州客家升至第1,你是如何点评这场比赛的?

武汉三镇2-0梅州客家升至第1,对于这场比赛我有以下的看法:中甲第29轮,奥格布和马尔康11分钟内各

my人生无趣呀

回答于?2021-12-03

780浏览1评论

起诉需要什么材料_离婚时_这几种财产归男方...

郑州天梁慧法科技有..广告

家里着火喊了消防车,事后物业让我交五万块钱的救火水费,该交吗?

视频回答

染倾把吐1

回答于?2022-11-08

25点赞0浏览

正在加载

全部

1

体育经纪人问题

体育经纪人要经过资格考试的,考试过关率一般为10%左右。专业不限,要大专以上学历。第一节 体育经纪资格认定

只有明确了体育经纪的法律含义,并首先取得了体育经纪资格,才能合理合法地从事体育经纪活动。体育经纪资格包含两个层面:一是从事体育经纪活动的人员资格,二是经营体育经纪业务的主体资格。两者的认定结果不同,前者是要获得体育经纪资格证书,后者是要获得经营体育经纪业务的许可。本节将就两种资格的认定程序和要求加以说明。

一、体育经纪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

体育经纪属于非物质产业,体育经纪人行为的规范主要取决于对从业人员素质的把握。因此,体育经纪人管理办法将体育经纪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放在了重要位置,对从业人员的申请条件、培训、考核、行为记录等作了具体规定。

通过体育经纪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也就是取得体育经纪资格证书。简单说,要经过以下几道程序:申请--培训--考试--发证

1. 申请

取得体育经纪资格证书的第一步是提出申请。如果具备了下列条件:有固定的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申请经纪资格前三年内没有犯罪和经纪违法行为记录,就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

2. 培训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即申请被认可之后,要参加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组织的体育经纪人培训课程。为保证体育经纪人的质量及其规范行为,并帮助他们通过考试,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授权相关组织进行体育经纪人的培训、考试,并下发体育经纪资格证书。

3. 考试

取得体育经纪资格证书必须参加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组织的体育经纪人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方能取得体育经纪资格证书。考试内容通常包括三个部分:一是体育专业知识。有体育概论、体育基本知识,如体育组织、竞赛管理、运动员等方面的基本常识、体育市场分析、体育产业发展状况以及体育经纪活动的运作方法和规律。二是法律知识。包括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如民法、税法、公司法、合同法、广告法等;体育行政法规文件,如体育经纪人管理办法及有关市场经营、运动员资格管理、竞赛招标等;同时还有必要了解国际体育组织的章程以及相关规定。三是经济知识。体育经纪活动本来就属于一种商业行为,必须要掌握营销、市场等方面的经济知识。

4. 发证

体育经纪资格证书的发证机关是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证书由两者统一制定并核发。符合申请条件,参加了体育经纪人培训,并通过了考试就能取得体育经纪资格证书。此外,根据体育经纪人管理办法,资格证书实行年度检验制度,由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机构办理。无故不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者,其体育经纪资格证书将自动失效。

在现代体育的全球化发展趋势之下,跨地区、跨国界的体育经纪活动已经十分普遍。因此,体育经纪人在遵守国内有关法律法规之外,还必须了解并遵守国际法则,有时还必须同时获得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资格认定,方能从事国际间的体育经纪活动。这里作一些简要的介绍。一般来讲,取得国际体育组织经纪人的资格也要通过一定的基本程序:申请、考核和发证。与此同时,有相当一部分组织还提出了保证金的要求。

(1)资格认定

一般情况下,国际体育组织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要求并不十分严格,主要是考察申请人的信誉度。比如国际足联要求申请人必须附上可以证明其信誉的文件材料。此外,国际体育组织为避免出现垄断和作弊行为,要求申请人不能在相应的体育组织内任职,也不能与这些体育组织存在任何伙伴关系。体育组织官员或雇员如果要成为该组织认可的体育经纪人,必须要在原工作结束一定时间后才能提出申请。

满足上述条件后,体育组织会向申请人发出考核通知。考核可以是书面笔试,也可以是口头面试。考核目的主要是考察申请人对项目及其管理规定的了解、对有关法律的掌握和运用、以及是否具备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服务的能力。在某些情况下,国际体育组织并不直接对申请人进行考核,而是委托成员协会对其管辖地区的申请人进行考核。比如国际足联规定,由各国足球协会按照国际足联发布的考核大纲,分别对本国的国际足联经纪人许可证申请人进行面试。经纪资格认定,即许可证的人考试一般每年都要进行,合格者颁发证书,有效期通常为2~5年。

申请人通过考试后,再经过一个专门机构进行资格审定。如国际田径和网球经纪人的资格审定分别由国际田径经纪人和网球经纪人联合会进行;意大利足球经纪人的资格审定权在意大利足协设立的足球经纪人事务委员会。

(2)注册登记制度

申请人经资格认定后,须到相应的体育组织或经纪人联合会注册,并同时交纳注册费。有些项目还实行年度注册制度,经纪人须接受年审,并交纳年度注册费。美国州立法规规定,体育经纪人必须到州政府指定的经纪人管理机构注册,填写申请表(包括工作经历、实际工作经验和培训证书),并缴纳从50到1000美元不等的注册费。

为了保护自身及其成员的利益,许多体育组织规定,体育经纪人只有在取得其承认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组织其名下的比赛或代理其名下的运动员。

(3)保证金制度

由于体育经纪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容易滋生经纪活动中的欺诈行为,国外广泛使用了保证金制度。这是一种通过经济手段,约束和规范体育经纪行为的有力措施和制度。

通过在申请注册的同时,申请人必须在注册机构指定的银行存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押金来约束经纪人履行义务,规范经营。经纪人一旦违约,将从其银行保证金中扣除部分或全部作为罚款,之后经纪人还必须立即在银行内补足这笔钱,否则将被取消经纪资格。

国际足联规定的保证金数额为20万瑞士法郎,意大利足协规定其国内足球经纪人的保证金是7000万里拉,英格兰足球协会类似的规定是3万英镑。田径经纪人的保证金大约在1万美元左右。美国经纪人的保证金从2.5万到10万美元不等。

二、体育经纪主体资格认定

体育经纪活动是以收取佣金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独立从事体育经纪活动的个人和从事体育经纪活动的组织,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后才可成为合法的市场经营主体。可以注册登记为个体体育经纪人、合伙体育经纪人或体育经纪公司。凡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办法中有关个体经纪人、合伙经纪人或经纪公司设立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为个体经纪人、合伙经纪企业或经纪公司。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登记注册之日起30天内,作出核准登记注册或不予核准登记注册的决定。除个体经纪人、合伙经纪组织、经纪公司外,其它经济组织从事经纪活动,需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审核批准,并重新登记注册或者变更登记。

针对体育经纪行业的特殊性,对体育经纪人组织设立上相应有特殊的要求,尤其强调从业者必须全部或部分持有经纪资格证书。具体来说,个体经纪人必须是本人持有经纪资格证书;合伙经纪组织中必须有两名以上具有经纪资格证书人员;经纪公司必须有五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第二节 体育经纪行为规范

一、体育经纪人的活动范围

1. 个体体育经纪人可接受运动员个人委托,从事下列业务:

·代理运动员与体育组织、广告公司、商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它单位进行交易谈判;

·代办运动员财务管理、保险等个人事务;

·运动员形象策划和开发;

·安排运动员参与表演或比赛;

·其他事务。

个体体育经纪人从事经纪业务时,必须向运动员出示《营业执照》(副本),以及通过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有效《体育经纪资格证书》。个体体育经纪人不得接受体育组织委托从事体育经纪活动,不得从事有关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经纪活动。

2. 体育经纪人事务所、体育经纪公司可以从事下列体育经纪活动:

·接受运动员个人委托的体育经纪活动;

·接受体育组织委托的体育经纪活动;

·接受委托从事有关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的经纪活动;

·其它事务。

体育经纪人事务所、体育经纪公司统一对外接受委托,收取佣金。其业务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接近委托从事体育经纪活动。体育经纪机构业务人员从事经纪业务时,必须出示单位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通过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有效的《体育经纪资格证书》。

体育经纪人事务所、体育经纪公司业务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体育经纪机构执业。同时,个体体育经纪人也不得在体育经纪人事务所和经纪公司执业。

二、体育经纪人的义务

1.设立帐簿并如实填写,保存原始凭证、业务记录、账簿和经纪合同3年以上;

2.如实、及时向当事人介绍有关情况,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3.接受体育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日常经纪行为的监督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凭证、账簿及其它资料;

4.收取佣金和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费。

三、体育经纪人禁止行为

1.隐瞒与经纪活动有关的重要事项;

2.超越其核准的经纪业务范围;

3.向当事人收取佣金以外的酬金和物品;

4.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

5.通过诋毁其他体育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法律责任

1.体育经纪人违反法律法规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经纪人与委托人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双方约定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未作约定,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体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对体育经纪人的日常经纪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情况进行处理:

·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从事体育经纪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没收非法所得;

·对于违反登记注册、广告、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违反禁止行为的体育经纪人可处以罚款、注销体育经纪人资格等处罚。对于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有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 体育经纪合同

个体体育经纪人或体育经纪机构在从事体育经纪活动时,必须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行纪合同或居间合同。所用经纪合同示范文本由双方协商选定。

体育经纪合同是体育经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以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并按规定或约定收取报酬和其他费用的协议。体育经纪合同是一种提供体育服务的经济合同,体育经纪人通过与委托人订立经纪合同,从事经纪活动,为委托人提供经纪服务。体育经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即体育经纪人和委托人相互负有义务和享有权利,且委托人权利的实现必须以支付给体育经纪人一定的报酬为代价。体育经纪合同是诺成性的合同,一经双方达成协议即可成立。

一、体育经纪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方式,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即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根据我国的经济生活实践和法律的规定,合同的形式分为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其中书面形式又可分为普通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凡法律要求必须采用某种形式的,当事人必须采用该形式,否则合同无效。

口头合同由于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被广泛运用。但因无文字为据,在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一般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均采用书面形式。体育经纪合也应采用书面形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以文字表述的形式达成协议。虽然较口头合同复杂,但可以加强合同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心,督促其全面认真履行合同,也便于合同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发生纠纷时举证方便,容易分清责任。

就我国目前的体育经纪活动而言,体育经纪合同多为普通书面形式。一般不要求必须采用固定的格式,但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并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法人订立书面合同,应加盖法人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名盖章。

国际上也通常采用书面形式的体育经纪合同,有些体育组织将订立书面形式的体育经纪合同明文写入体育经纪人管理规定,有的甚至还要求使用该组织的标准合同文本。国际性单项体育组织,如国际田联,国家体育项目管理机构,如意大利足协为简化手续,根据组织的有关规定,将经纪合同的必备条款制成表格和文本,作为标准格式合同,让当事人填写使用。

二、体育经纪合同的订立和必要条款

体育经纪合同的订立过程就是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使各方的意思表示趋于一致并达成协议的过程。其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可以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1)要约。要约即订约提议,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要约的形式可以分为口头要约和书面要约两种。(2)承诺。承诺即接受提议,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的答复。承诺的方式一般应与要约的方式相同。如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要约人预先有特殊要求,则应按其约定或要求办理。

为保障体育经纪人和委托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体育经纪人在办理经纪业务之前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体育经纪合同,将责、权、利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以便受到法律的保护。体育经纪合同属于经纪合同一类,必须包含经纪合同所规定的必要条款。但在标的及其定价方面有其特殊性。

标的是体育经纪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没有标的或标的不明确,权利义务就无法确定,合同就不能成交。因此,标的是一切合同必备的首要条款。体育经纪合同的标的不同于一般商品,而是体育比赛、俱乐部、运动员劳务等。不同种类的合同的标的各不相同,比如劳务合同,标的可以是俱乐部、运动队、运动员等等;如项目合同,标的可以是体育比赛、体育会议、体育旅游、体育考察等等;再如权利转让合同,标的可以是电视转播权、广告赞助权、特许标志经营权等等。

在对体育经纪合同的标的进行定价中,很难用一般商品的数量和质量形式来进行描述。数量和质量是确定标的的重要条件,是标的的具体特征。数量是衡量标的的尺度,质量是标的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由于体育经纪合同的标的多为无形资源,比赛、俱乐部、运动队或运动员,无法通过一定的计算公式获得标的的数量和质量。因此,只有通过特殊的无形资产评估方法以及比照市场行情,才能获得对标的价值的大致描述。

因此,体育经纪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和体育经纪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体育经纪的事项、完成的期限和具体要求;体育经纪人的权限范围;佣金的数额及支付的时间、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无效合同及合同履行

无效合同是指因不符合或违反法律的要求,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有以下情况者,被视为无效的体育经纪合同:

(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原因有主体不合格、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完备。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得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体育经纪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对于已履行的部分,应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返还、赔偿、收归国库、自行负责等等。

如体育经纪合同依法成立,确认为有效合同,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履行的各方面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从而使各自的权利也得到完全的实现。

经纪合同是经纪行为的具体体现,也是经纪活动的核心。为保证经纪合同的履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经纪合同的监督管理,制定统一的经纪合同文本,并负责经纪合同的鉴证工作。体育经纪合同也应该接受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在国外,某些体育组织为加大体育经纪合同的管理力度采取了一些特殊措施。如美国篮球运动员工会要求经纪人使用规范的"经纪人/运动员"委托合同范本;棒球运动员工会则把每年呈交"委托合同"作为经纪人保留继续从业资格的硬性规定。

小伙买名牌篮球漏气店家拒绝退换,我们该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

其实无论是在网上还是在现实中的实体店面中,很多时候我们在购买商品之后都会有出了质量问题之后的一些售后问题承诺,而这次居然有品牌体育店因为篮球质量问题而拒绝给客户提供售后,面对这样的情况这位消费者也是万般无奈,没想到在现实生活中都会碰到这样蛮不讲理的商家,在遭到商家拒绝之后这位消费者无奈之下只得保存证据,将该商家曝光在网络之上,没想到通过这种方式居然成功维权,看来网络的力量确实非常强大,不得不说网络是一个双刃剑,用好了也会非常方便人民。说到这里很多人就好奇我们在平时如果遇到无良商家该用什么样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接下来下边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

一、直接网络曝光店家的欺骗行为。

在网络信息发达的时代,最方便且奏效最快的维权做法就是扩大舆论的影响范围,只有这种事直接危及到商家的利益他们才会选择去认真处理,否则这些无良商家是不会认识到自己的问题,认识不到自己的问题就不会给消费者处理产品质量问题。

二、向工商部门投诉寻求援助。

第二种方法就是第一时间保存好双方纠纷的证据,然后拨打工商部门的投诉电话,像工商部门提供有力证据,通过投诉的方式来寻求对自己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种方法让事情得到解决的时效性较第一种来说稍微差了一点,但是现在我国对于消费者权益维护也越来越重视了,工商打假也经常可见,解决这类问题只是时间拖得长一点而已。

三、直接起诉店家。

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直接向店家提起起诉,但是小编在这里想说,这种起诉型维权不仅花钱还花时间,所以一般的人是不会选择这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这种维权方式小编建议在损失金额巨大的情况下还是可以尽力一试。

综上所述,随着网络的发展,现在消费者投诉的渠道要比十几年前多了很多,总的来说现在的消费还是能够获得很好的维权,尤其是通过互联网曝光的方式来扩大舆论的方式是最高效的一种方式,如果通过网络曝光都不能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很有可能通过舆论影响会让商家受到一些惩罚,事情如果闹得很大也会受到相关部门的关注,这样处理其维权就会更快。不知道你对消费者维权还有哪些点子?欢迎评论。

08年奥运会中国篮球国家队队员名单及号码?

北京奥运会男篮国家队名单:

领 队:李元伟

副领队:胡加时、白喜林

主教练?尤纳斯?、埃 尔、郭士强、尼尔森

队员

4号陈江华,5号刘伟,6号张庆鹏,7号王仕鹏,8号朱芳雨,9号孙悦,10号李楠,11号易建联,12号王磊,13号姚明,14号王治郅,15号杜锋。

1,姚明,中国队的当家球员,08年北京奥运会火线复出为国出征,当时正效力于休斯顿火箭队,NBA全明星首发球员,技术非常全面,是当时NBA全联盟最好的中锋之一,中国男篮最具代表性人物,2017年8月,当选中国篮球协会篮球学院院长。

2,王治郅,2001年进军NBA签约了当时的达拉斯小牛队(现在的独行侠),成为NBA人,与姚明成为中国队的内线“双塔”,同样是一名技术细腻的高大内线。

3,易建联,08年的阿联也只有21岁,当时正是中国男篮的未来之星。05年就成为了CBA史上最年轻的MVP,07年他在NBA选秀中被雄鹿在第六位选中,第二年转投新泽西篮网队,目前效力于广东东莞银行队。

4,王仕鹏,06年的男篮世锦赛以一记三分球绝杀斯洛文尼亚奠定了他的地位,08年北京奥运是中国男篮的主力得分后卫。

5,孙悦,身高超过2米的控球后卫,运动能力很好,攻防两端都比较积极,07年被湖人在第二轮选中,并随队获得了NBA的总冠军,后辗转于尼克斯队,目前效力于北京首钢队。

6,张庆鹏,是继李晓勇和郭士强后又一名辽宁优秀后卫,经过几年的历练,张庆鹏已经成为CBA赛场上屈指可数的组织后卫之一。2001年进入辽宁盼盼一队,2006年首次入选中国国家男子篮球队。2010年获得CBA全明星赛三分王。2015年5月25日,获得沈阳体育学院硕士学位 。